一、为加强人大代表与群众的联系,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社情民意,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发挥好代表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人大代表接待工作由联络站统一安排,每位代表每年至少接待群众两次。
三、联络站负责制定每年度代表接待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安排一次接待活动,每次可以安排一名或若干名代表接待,地点设在联络站或社区服务大厅,每次接待时间不少于半天。
四、每次代表接待,联络员要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代表,并向辖区内群众公布接访时间、地点和接访代表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五、代表要增强群众意识和履职责任感,准时参加接待工作,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并填写《镇人大代表接访登记表》。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接访代表要向来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六、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整理汇总《镇人大代表接访登记表》及有关材料,将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管辖权分别做如下处理:
1.属于镇职责范围的,直接交镇有关部门办理;
2.属于县级部门职责范围的,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规定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进行督办。如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也可组织人大代表以代表建议形式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处理;
3.属于县级以上职责范围的,可以通过本级人大代表向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反映。
七、镇人大主席团要做好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跟踪工作,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代表和群众反馈。
八、镇人大主席团要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接访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