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联络站(以下简称联络站)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联系人民群众的场所,受法律保护。
二、联络站设站长一人,由进站人大代表推选;设代表联络员一人,由人大代表推荐、镇人大主席团审核、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站长领导联络站工作,负责计划制定和工作安排。代表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三、联络站在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人大代表要参加联络站组织的学习、视察、专题调查研究等各项活动,真正发挥代表作用。
五、人大代表要通过走访、座谈、接待等多种形式,密切同选民的联系,听取和反映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人大代表要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征询选民对本人工作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七、代表联络员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联系群众、单位和组织,发挥好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间密切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
八、联络站按时对人民群众开放。人大代表每隔一定时间接访人民群众,其他时间由联络站联络员负责接待人民群众并向人大代表转交群众来访意见。
九、人民群众可以向联络站反映对国家机关、组织的有关建议意见,对于政党的建议意见、处于司法程序的案件以
及与国家机关、组织无关的私人事务,联络站不予受理。
十、联络站按照以下办法开展工作:
(一)人大代表接访群众后,把反映的问题按照管辖权的不同以专门函件的方式转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二)人大代表可以就群众反映问题中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以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或转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处理。
(三)人大代表可以就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联系持证视察、调研,也可以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视察、调研。
(四)人大代表就相关单位的办理答复通过代表联络员向群众反馈,并做好解释工作。
(五)应有关单位、组织的邀请,人大代表也可以参加或委派代表联络员参加有关问题的座谈、调研和协调工作。
(六)代表联络员接待人民群众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并转交有关资料。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告知有关部门,再向人大代表反映。
(七)人大代表和代表联络员不直接处理问题。
(八)联络站每年应以书面方式向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十一、对于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予以解决或者作出答复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联络站要予以公示。
十二、人民群众对联络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镇人大主席团或县人大常委会反映。